藥品第一大省,兩票制實施“滿月”,衛計委再次“敲黑板”!
▍廣東實施兩票制滿月
1月2日,廣東衛計委官網掛出《關于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票制”的實施方案(試行)》。提醒廣東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和主管部門,兩票制已實施“滿月”。
這份由廣東衛計委、人社廳、食藥監局、發改委等8部門聯合發出的《“兩票制”的實施方案》,曾在2017年11月6日首次公布,定于2017年12月2日起,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均實行“兩票制”。
昨日(1月2號),剛好一個月。
▍藥品第一大省,過渡期6個月
據商務部2017年6月發布的《藥品流通行業運行統計分析報告(2016)》統計,廣東省2016年總銷售額達到1600億,當之無愧的藥品第一大省。
當時定于12月2日起實施的兩票制,廣東給出的有效期是3年,6個月的過渡期。并規定,在過渡期內,藥企應充分考慮醫療機構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在藥品交易平臺重新選擇確認相關品種的藥品流通企業;藥品流通企業要妥善處理庫存藥品中不符合“兩票制”規定的藥品。
醫療機構原已簽訂未執行完畢的藥品購銷合同,過渡期內可繼續執行至過渡期止。藥品購銷合同在過渡期后需嚴格執行藥品“兩票制”。
▍“敲黑板”,所有公立醫院要抓緊了
《方案》同時表示八部門要共同監督,加大對違反“兩票制”規定的處罰力度。
各部門都分配了對應的任務,如各級食藥監部門要將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推行“兩票制”,建立完備的購銷記錄,票、貨、賬、款一致,貨票同行等納入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此次在實施“滿月”之際,廣東衛計委將兩票制方案的文件再次掛在網上,恐怕是要提醒全省公立醫療機構,這個事,要抓點緊了。
附:關于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票制”的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醫改辦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等文件精神和《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暫行辦法》(粵衛〔2016〕75號)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票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以推行“兩票制”為抓手,進一步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改革,凈化流通環境,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壓縮中間環節,理順藥品價格,打擊“過票洗錢”等藥品購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醫藥市場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二、實施范圍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均實行“兩票制”。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實行“兩票制”。
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兩票制”相關概念界定
(一)“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藥品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藥品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發票是指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本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視同藥品生產企業。
(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如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委托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生產其藥品的生產企業代為銷售藥品;或僅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另委托1家藥品流通企業代為銷售藥品,且委托生產企業與藥品上市許可人及受委托藥品流通企業之間沒有發生購銷行為的,此受委托的企業(全國僅限1家企業)視為藥品生產企業。
(四)境外藥品的國內總代理,視同藥品生產企業(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
(五)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六)綜合近三年藥品配送情況,對同時符合特別偏遠、交通不便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含城區衛生服務中心,下同)配送藥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名單由藥品交易機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相關做法規定
(一)承諾與合同約定。
參加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醫療機構須在藥品交易平臺承諾執行“兩票制”,未承諾的不得參與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交易;本方案實施后新成交的藥品,交易各方須簽訂執行“兩票制”相關規定的藥品購銷合同。
(二)特殊情況的申報及公布。
1.屬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本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或境外藥品的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申報視同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企業須向藥品交易機構提交相關關系證明材料及承諾,由藥品交易機構進行公示,經藥品采購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視同藥品生產企業。具體程序另行通知。
2.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的,申報不視為一票的,藥品流通企業須向藥品交易機構提交相關關系證明材料及承諾,由藥品交易機構進行公示,經藥品采購主管部門審核后不視為一票。具體程序另行通知。
(三)藥品生產企業票據管理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是藥品銷售發票上傳的責任主體,要在發票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向藥品交易平臺自行上傳或委托藥品流通企業上傳銷售藥品的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以下簡稱銷貨清單)、銷售出庫單,及各級子公司形成的票據。發票應列明銷售藥品的通用名、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
銷售出庫單包括通用名、批號、有效期、購貨單位、出庫數量、銷售日期、出庫日期和銷售金額等內容,發票(包括銷貨清單)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藥品生產企業銷售出庫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以上票據均需加蓋藥品生產企業專用印章,并按要求在藥品交易平臺填寫主要字段(批號、品規、數量、價格、企業信息等)。
(四)藥品流通企業票據管理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銷售發票上傳后,藥品流通企業在藥品交易平臺上予以確認;藥品流通企業須在發票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向藥品交易平臺上傳提供給醫療機構的藥品發票(含銷貨清單)、配送企業銷售出庫單,內容具體參照藥品生產企業發票開具要求。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的相關票據一并上傳。
(五)醫療機構票據管理要求。
公立醫療機構須通過藥品交易平臺核驗藥品流通企業發票(含銷貨清單)、藥品流通企業銷售出庫單、藥品生產企業發票,確認藥品生產企業名稱、藥品批號等相關內容互相印證,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確認票、賬、貨相符,并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支付貨款憑證,貨款付款流向應與合同一致,納入財務檔案管理。
(六)票據核驗。
根據交易各方在藥品交易平臺上明確的配送鏈條,逐級核驗發票,即下一級核驗上一級,相關信息核驗無誤后在系統上予以確認,確認后才能進入下一級交易。交易各方在藥品購銷中的相關票據,仍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
(七)過渡期要求。
過渡期內,藥品生產企業應充分考慮醫療機構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在藥品交易平臺重新選擇確認相關品種的藥品流通企業;藥品流通企業要妥善處理庫存藥品中不符合“兩票制”規定的藥品。